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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宣判“毒豆芽”案 维护消费者生命安全

A-A+2014年9月10日14:08中国新闻网评论

  中新河北网保定9月9日电 9日,保定涞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黄某、彭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据了解,被告人黄某、彭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在涞水县租住的房屋内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AB粉,并将制成的豆芽运至菜市场销售。2014年4月17日涞水县公安局在二人租住地当场查获并扣押泡制成的豆芽一包,泡制豆芽的缸桶70个,兑好的AB粉水0.03升。经鉴定,被查获的豆芽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6-卞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

  涞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彭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为使产品外观亮泽,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的豆芽中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因被告人彭某正在怀孕期间,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是此次“秋收100”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县法院的此次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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