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北网保定9月15日电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14日,保定涞水县人民法院对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当庭宣判。
据了解,2011年4月6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开车从曲阳出发准备去北京给儿子看病,5时50分许行驶至京昆高速一路段时。因被告人赵某不熟悉所驾驶的车辆,与前方施工现场的反光标识桶发生碰撞,后又撞上左侧护栏,造成该车仰翻,赵某及其儿子受伤,后赵某的儿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取得受害方其他亲属的谅解,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李娜 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