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4日,满城县人民法院对张老四等17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老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张老四通过打压竞选对手、威胁、恐吓村民等不法手段,当上南陵山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掌控了南陵山村两委班子。被告人张艳中、张莹、张许东、郄文杰、张立新、蒋会占、张金格等人或想在村里任职、或想跟着张老四挣钱、或想跟张老四混吃喝、耍威风,逐渐聚拢到张老四手下,逐步形成了以张老四为组织、领导者,以张艳中、张莹、张许东、郄文杰为积极参加者,以张立新、蒋会占、张金格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张老四利用手中权力,肆意贪污国家财产、侵占、挥霍南陵山村集体财产,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犯罪活动,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四等17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除疯狂实施有组织犯罪外,部分被告人还单独实施了多次严重刑事犯罪。该组织存在的几年时间里,发展犯罪成员多,违法犯罪次数多,暴力程度强,后果特别严重,给案发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鉴于上述各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其犯罪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