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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持《就业创业证》“创客”享税收优惠

A-A+2015年4月8日11:02保定晚报评论

  记者 孙韶蕾

  本报讯 根据国家人社部修改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起,《就业失业登记证》变身为《就业创业证》。前不久,记者从我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我市的新证办理发放正在筹备中,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据介绍,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即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生持毕业证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近年来,国家陆续推出旨在扶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创业就业新举措,其中,减税免税、税款抵减等优惠政策让高校的“创客”们享受到很多实惠。晚报记者对其进行了整理,供大学生“创客”参考。

  大学生自主从事个体经营

  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按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大学生自主经营小微企业

  ◆减税

  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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