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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A-A+2015年6月11日10:09河北法制报评论

保定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保定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河北法制网讯 近日,保定市政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并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救助对象范围。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因突发状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遭遇意外、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重大家庭变故,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与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可直接发放现金。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转介服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

  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受理方式。经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辖区居民的家庭情况检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人员,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审核审批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金额较小且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每月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公共服务中心、政务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申请,并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办理结果反馈流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及帮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记者 刁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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