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飞
本报讯 8月10日,省政府发布《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在本省部分区域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通告》,2015年9月3日0时至13时在本省部分区域实施无线电管制。
通告指出,本次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对无线电波的发射和辐射实施的强制性管理,对非直接用于纪念活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及大型(大功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通告要求,管制期间,在管制区域内除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用于纪念活动的无线电台(站)外,其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环首都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大功率寻呼发射台,一律停止使用;设置的广播电视、雷达、短波、微波等无线电台(站),不得改变已经核准的技术参数。
管制期间,无线电发射设备对直接用于纪念活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通告强调,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