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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男子酒驾致人死亡 母女商定姐姐“顶包”

A-A+2015年8月24日10:28保定晚报评论

弟弟酒驾致人死亡 母女商定姐姐“顶包”  插图:张润弟弟酒驾致人死亡 母女商定姐姐“顶包” 插图:张润

  记者 李宏奇 通讯员 王红 庞帅博

  插图:张润

  陈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车祸,致使董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的母亲为了使儿子逃避法律追究,与女儿商议由女儿来“顶包”接受交警调查,意图瞒天过海。近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

  2014年3月22日22时10分许,陈某酒后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曲阳县晓林乡崔家庄村东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行人董某及公路北侧的树木相撞,导致董某死亡。随后,陈某的母亲和姐姐赶到事故现场,陈母、陈姐姐为帮助陈某逃脱责任,商议由陈姐姐“顶包”。次日0时29分许,陈某打电话报警后离开现场。在民警到现场勘验检查时,陈姐姐谎称是自己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调查取证,陈姐姐“顶包”的事情败露,陈某、陈母、陈姐姐依法被逮捕。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陈母、陈姐姐明知陈某为犯罪的人,做假证明包庇陈某,其行为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陈母、陈姐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主审法官事后分析说,交通肇事后找人或替人“顶包”的现象,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而且极易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错位,肇事者鱼目混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面对“顶包”,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打击力度,做到罪责统一;另外还应加大普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从事前预防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两个方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刑法概念

  1、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刑法310条)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窝藏、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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