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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全面启动

A-A+2015年11月4日10:51河北日报 评论

  近日,保定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启动。2015年度补偿最高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25万元,比2014年度提高了5万元;与去年相比,各分段补偿比例分别提高了5%。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为参合农民因患大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转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规定获得新农合基本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根据《保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细则》,2014年该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3万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补偿最高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万元。对参合农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合规部分超过起付线以上的,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指定补偿比例,医疗费用越高补偿比例越高,补偿标准为1.3万元(贫困县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补偿40%;3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的补偿50%;7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偿60%;10万元以上的补偿70%;由民政部门资助参合的低保、五保户在各分段补偿比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跨年度住院,对下年度连续参合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出院年度补偿比例补偿;对不能连续参合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只补偿参合年度内合规医疗费用。

  2015年起付线不变,但年度补偿最高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25万元。各分段补偿比例分别提高了5%;由民政部门资助参合的低保、五保户,在各分段补偿比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

  参合农民在保定市及市外已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补偿费用,由保险公司对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的医疗费用进行核算,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补偿费用,参合农民只支付扣除新农合基本补偿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的自付部分费用。

  参合农民在保定市外发生的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补偿费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由参合患者出院后,按新农合管理要求携带相关补偿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新农合基本补偿手续后,对符合新农合大病补偿条件的,由保险公司审核,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参合农民。

  保定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还未办理大病保险补偿的参合农民,可携带相关证件及时到所辖区、县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地点,办理2014年度以及2015年1月至今的大病保险补偿。(肖建军、韩瀚、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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