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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首次公开宣判环境污染案件 罚金3万元

A-A+2013年12月20日11:34保定晚报评论

图为杨振才受审。图为杨振才受审。
图为王永平受审。图为王永平受审。

  □文/图 通讯员 岳丙寅 高际法

  本报讯 12月19日,雄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振才、王永平犯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据悉,公开宣判污染环境案件在我市尚属首次。

  被告人杨振才,山东省曹县农民,捕前住雄县昝岗镇赵岗村。2013年6月至7月6日,杨振才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并将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租住的院内渗井中。经雄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检测:电镀槽内水样及排放渗井内的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被告人王永平,黑龙江省桦南县农民,捕前住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2013年8月初,王永平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在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租赁的房屋内进行电镀加工,为空调支架镀铬,将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渗坑中。经检测:电镀槽及渗坑内水样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对两起案件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振才、王永平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渗坑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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