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再次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据统计,此次待遇调整将为我市企业等相关单位每年累计减负1000万元以上,将惠及至少12.7万人。
新政策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机关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仍然保持原来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企业以及其它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将由原来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调整为0.5%。
生育保险政策是国家为了保障女性同胞基本权益而出台的社会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意义,是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特殊时期给予支持和爱护的具体体现。
此次降低保险费率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一项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参保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的惠民利民政策。从政策调整的幅度看,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参保企业负担。
此次调整是我市继2012年后再一次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2012年我市曾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适度下调。(黄永力 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