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也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我省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该《通知》下发后,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将是直接受益对象。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后,哪些人群可申请互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互转如何办理?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负责同志。
新政实施:
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直接受益
记者从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了解到,这项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据养老保险科科长张成华介绍,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同时,缴费年限包括延长缴费的年限,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全部办结:
时间不超45个工作日
需要办理制度衔接的人员,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并进行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办理制度衔接要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即“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间衔接”《暂行办法》规定了3个“15个工作日”的时限。即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后需在15天内发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天之内要办结转出手续,待遇领取地收到转移资金后15天内要完成核对并告知参保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到城镇职工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办。延长缴费人员衔接首先需确定继续缴费地。
下步工作:
重点核查重复享受待遇人员
张成华告诉记者,重复参保将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下一步对政策出台前已重复领取
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