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做好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详情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麦秆、玉米杆等农作物秸秆;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倒入河道、渠道、水库等。

  二、加大综合利用力度,鼓励禁烧区农民采取秸秆机械还田和主动搬运秸秆离田等方法处理秸秆,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合理划定集中堆放点,引导农民妥善堆放秸秆。加强夏、秋农机作业管理,凡下田作业的收割机须配备粉碎装置,收割的同时将秸秆粉碎还田。鼓励支持秸秆利用企业到重点禁烧区建立秸秆收集、堆放、加工和利用服务体系,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工业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规模种植大户(企业)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三、充分发挥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加强区域巡查和查处,确保环境监管严格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可通过环保热线12369举报,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四、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依法实施经济处罚,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