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83 号)及“放管服”改革“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对货运车辆禁限行规定进行调整,放宽城市物流配送货车通行限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范围

  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以下简称配送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混凝土等建筑工程材料的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和罐式货车等。

  二、放宽限制,便利通行

  为鼓励错峰运输,防止交通拥堵及尾气排放污染,坚持夜间运输为主、白天平峰为辅、早晚高峰严格控制的原则,放宽秦皇岛市城市区配送货车通行限制,预留配送时间窗口,有效满足基本配送需求;抚宁区及三县县城区根据本县区实际制定便利通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1、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轻(微)型货车(蓝牌)夜间21:00至次日6:30允许通行城市禁限行道路,无需办理通行证;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混凝土等建筑工程材料的自卸货车除外。

  2、除开滦路南山立交桥段、兴凯湖路开发区高架桥段、西海滩路(剑秋路至驼峰路)、剑秋路(西海滩至联峰路)以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中(重)型配送货车(黄牌)每天23时至次日6时允许通行城市禁限行道路,无需办理通行证;通行城市区道路时应文明驾驶,严禁鸣笛。

  3、在发布不利气象条件应急管控期间,按照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执行。

  三、其他便利通行措施

  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搬家、吸污、桶装水配送等关系民生的运输车辆纳入城市保障车辆范围,可申请全通通行证,在城市禁限行区域不受通行路线限制,但应遵守常态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

  四、其它中重型货车通行提示

  除配送货车外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混凝土等建筑工程材料的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和罐式货车等确需通行禁限行道路的,应取得相应通行证,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过境中重型货车一律绕行高速公路或外围环线公路,禁止进入城市禁限行道路。

  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通告发布之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如国家、省对进入禁限行区域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调整,我支队将及时发布通告,并作相应调整。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5月31日

  来源:秦皇岛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