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配合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切换,切实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现对我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调整退休时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标准

  自2021年4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其参保身份变更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以唐山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补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调整灵活就业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原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医保。参保时须以唐山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补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自参保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以唐山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废止相关政策规定

  唐政发〔2017)25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的“超过6个月续保或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或参保后12个月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20%,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降低10%,门诊特殊疾病非限额病种和单独限额病种支付比例降低5%,累计限额病种支付比例降低15%;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10%,门诊特殊疾病累计限额病种支付比例降低10%;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门诊特殊疾病累计限额病种支付比例降低5%;满36个月恢复正常支付比例。期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住院的,支付标准执行时间以出院日期为准”,自即日起废止。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9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万元。

  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方式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医保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11元。由参保人员缴纳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政策规定收缴,也可申请从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来源:唐山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