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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商贩用病死猪肉做肉夹馍 被判刑一年半

A-A+2015年1月7日10:55沧州晚报评论

  燕赵晚报讯(记者冯月静)昨日上午,河北省法院集中宣判了11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共有29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判处实刑的25人。涉及石家庄、邯郸、沧州、邢台、秦皇岛、保定六个地市。

  11件案例中,三件最为典型,分别是:

  使用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宋河新等先后销售以工业明胶冒充的食用明胶共计321.725吨,销售金额共计6408599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河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王金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九年到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用病死猪肉做肉夹馍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田书珂多次收购被告人杨根生养猪场和其他养猪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分解销售。被告人杨根生明知是病死猪,仍销售给被告人田书珂7、8口。2011年秋天,被告人田书珂伙同他人将收购来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屠宰后,销售给市场商贩李风桥等。李风桥等将肉制成肉夹馍销售。2013年4月份,被告人田书珂伙同他人将收购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加工成熟食麻辣肉在市场销售。

  法院判决:被告人田书珂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风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根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生产销售假的治疗糖尿病药品案。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振振从山东济南张明礼处购进无国家药品批号治疗糖尿病的“五行化糖”胶囊,并通过其在网上注册的网店进行销售。2013年2、3月份,张振振又通过宣传小广告联系到河南生产假药的被告人赵志华。由谷长浩负责提供生产假药用的原料、包装,赵志华、宋银芝夫妇进行生产,通过河南省豫鑫和鸿泰物流公司向张振振和其他人销售“五行化糖”胶囊,至案发时共销售金额492275元。张振振至2012年6月案发,通过网络销售“五行化糖”胶囊的金额为406002.2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谷长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赵志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振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被告人宋银芝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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