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学敏通讯员孔大龙)自7月1日起,运输企业驾驶人处理交通违法时,交管部门将先通过信息系统核实驾驶人身份,确认为这个企业备案驾驶人后再处理,杜绝交通违法处理中的“顶包”现象。
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我省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交通违法处理与企业在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的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相关联,对车辆信息、交通违法处理信息和交通安全监管信息进行比对。通过比对车辆信息与运输企业备案车辆信息,对未备案的车辆,督促运输企业限期备案。对未备案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非现场处理的,通过“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通知企业确认车辆驾驶人后处理,并自动备案;现场查处的,自动通知属地公安交管部门源头监管机构,督促运输企业限期备案驾驶人信息。
公安交管部门将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录入备案的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实施核查,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通报企业解除聘用或调整驾驶岗位,督促运输企业把好驾驶人的“聘用关、教育关”,有效解决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漏管、失控、少教”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