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河间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在婚前关于巨额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约定,法院判决对此予以支持。
婚前互不了解婚后矛盾出现
2013年1月,经人介绍,王刚(化名)与杨静(化名)相识。一段时间接触后,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就这样,王刚给付杨静彩礼500000元,双方婚前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系自愿结婚,如果婚姻维持不满3年,全款退回。
2013年11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了同居生活。没想到,仅两个月后,杨静就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杨静起诉称,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互不了解,婚后,被告王刚经常打骂自己,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王刚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杨静应依据承诺全部退回彩礼。否则,自己将会人财两空。
经审理,2014年3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再次诉请离婚彩礼返还异议
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杨静与王刚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夫妻二人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夫妻感情交流。2015年1月,杨静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要求与王刚离婚。
这一次,王刚对夫妻感情不和予以认可,但王刚主张应由杨静返还巨额彩礼500000元。理由是双方婚前签订的一份协议。
原告杨静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判决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婚姻状况及相关事实,被告王刚对此没有异议。
同时,被告王刚还向法院提交了原告杨静书写的一份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杨静承诺返还彩礼的事实。
原告杨静对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因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而归于无效,并且协议能够反映出原、被告结婚的不自愿性,也无法证实被告王刚主张的彩礼数额。
另外,被告王刚还主张曾给付原告杨静改口费、定亲费和其他花费共计20000余元,而原告杨静对定亲时王刚给付的2000元予以否认。杨静虽认可订婚前王刚给付彩礼500000元,但给的是中间介绍人,而没有给到自己手里,被告应该向中间人讨要。原、被告一致认可订婚时原告杨静签有协议一份。
婚前明确约定法院依法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静、王刚再次诉讼离婚,经调解不能和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彩礼问题,对定亲款2000元,原告杨静予以否认,因被告王刚提交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定。即使属实,也应认定为被告王刚自愿给付,不应算做彩礼范围,不应返还,改口费以及其他花费也属于同一性质。
对于被告王刚主张的500000元彩礼,原告杨静主张因协议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归于无效。对此,法院认为,协议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原告杨静对被告王刚给付彩礼5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彩礼数额500000元之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原告杨静称没有收到500000元,并主张应由被告王刚向中间介绍人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今年3月,法院依照《婚姻法》第32条和第3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杨静与被告王刚离婚,原告杨静返还被告王刚彩礼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