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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提高

A-A+2015年7月17日10:10沧州日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韩学敏)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惠及全市900余名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据悉,本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同时补发上半年增加部分。

  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护理费则按照全省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这次调整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还了解到,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目前,市本级调整工作已全部完成,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也正在抓紧调整,争取尽快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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