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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一审被判十年 法院:已属从轻处罚

A-A+2013年9月26日12:23新京报评论

李某某一审被判十年 法院:已属从轻处罚李某某一审被判十年 法院:已属从轻处罚

  新京报讯 (记者 张媛) 上午11时许,海淀法院在判后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介绍,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的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地位和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系未成年在校生,本着有利于教育矫正原则,故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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