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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女子遭家暴拳脚相加 想离婚又怕挨打

A-A+2014年3月20日10:05燕赵晚报评论

  河北衡水市庄女士咨询:我丈夫是典型的“窝里横”,在外被人欺负时“连大气都不敢出”,可对我们母子动辄“拳脚相加”,连他的父母都说他“自小就是欺软怕硬的主儿”。尤其是这几年他在单位工作也不顺,回到家我们哪句话说不对了,他就对我和孩子打骂一顿,别看他干瘦干瘦的,拿皮带抽起老婆、孩子来从来都不计后果,我根本就无力抵挡。我娘家是外省搬来的,亲戚很少,我又没有兄弟姐妹,父母年老体弱,每次打架后我逃回娘家,父母除了劝我离婚,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前几年,孩子还小,他只打我不打孩子,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我几次有离婚的念头都忍了,可没想到他现在打起孩子来也没轻没重的,我实在觉得没法和他过下去了,我想,我们两个能离开他,才是最好的解脱。半年前,我曾经带着孩子跑到外地打工,被他找到后打得住了院,现在大腿根还有伤疤。有时他打得我实在受不了,我就报警,民警来了他马上态度大变,“完全承认错误、诚恳接受批评教育、保证吸取教训”,对我又是下跪又是作揖,不光口头道歉还写保证书,可过不了多长时间老毛病就又犯了,我甚至怀疑他是不是精神有问题。一个月前,我曾提出和他协议离婚,他二话不说就暴打了我一次,警告我:“别自讨苦吃没事找打。”请问,如果我现在到法院起诉和他离婚,有什么好办法能保护我的人身安全吗?

  “法律帮办”汇总多方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庄女士起诉前可向法院提交“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向丈夫下达“诉前禁令”:禁止他殴打、谩骂、骚扰、威胁庄女士和孩子,禁止妨碍庄女士、孩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司法实务中,像庄女士这样的情况,已有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出了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裁定”的方式向施暴的男方发出诉前禁令,以保护女方的人身安全。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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