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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遇"泰囧"告旅行社 没看表演衣物被拉走

A-A+2013年12月16日14:44北京晨报评论

  近年来,赴泰旅游十分热门,李先生也报团参加了泰国游。结果他在旅游期间的波折遭遇,堪称现实版“泰囧”,于是回国后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旅行社诉至海淀法院,而旅行社也提出反诉要求李先生补交拖欠费用。近日,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7天游 遇连环“囧”事

  今年“国庆”长假,李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泰国七日游精品团”。第一天,由于飞机晚点,原本当晚安排观看的“人妖表演”未能如期成行,加之随后一系列行程安排紧凑,不少团员抱怨太累,当地负责接待的地接社则没有安排补看“人妖表演”。于是李先生独自去看了一场“人妖表演”,地接社以系自费观看为由,未予报销。

  随后途中,李先生在一次下车拍照时,因大巴车换车,其装满衣物的行李箱被随之拉走。寻找未果后,只穿着短衣短裤的李先生找到地接社,但对方认为已在下车前提醒过游客拿好随身行李,因此责任应在李先生自己,不过最终还是为李先生购买了几身秋装供其换洗。

  起诉旅行社 遭对方反诉

  7天的旅程很快过去,旅行团在准备回国时,又遭遇航班调整提前飞走的窘境,全团只得改签第二天的飞机。当晚,地接社安排在机场附近住宿,并要求团员自行承担住宿费,在遭到拒绝后,地接社最终承担了该笔住宿费。

  回国后,早已身心疲惫的李先生却又因航班延误没能赶上公司的重要会议,被扣罚了200元。在找旅行社交涉未果后,李先生愤而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人妖表演”的费用、行李丢失的损失、延误航班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余元。而旅行社也提出反诉,要求李先生返还地接社为其购买衣物的1400泰铢及最后一晚的住宿费500元。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法官提示 旅行前明确约定

  “出境游”过程中,交通工具延误是旅游消费者经常遇到的情况。实际上,因飞机、火车、班轮等公共交通延误,导致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日程不能如期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但如果旅行社已经提前支付了该笔费用且承接者不予退还,则旅行社也有权不退还,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仍应退还。然而,如因公共交通延误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消费者增加吃住行等相关费用甚至消极减少财产,如李先生受到处罚扣款,消费者则无权直接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应当协助消费者向公共承运人索赔。

  至于因天气、战乱、罢工等因素致使公共交通延误造成损失,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应当公平分担损失。当然,如果在旅游合同中特别约定此种情况由旅行社承担,消费者则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因此法官提示,鉴于“出境游”的诸多不可预见因素,消费者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特别关注公共交通、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条款,尽量事前对风险及损失分担进行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无依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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