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河北|资讯|同城|美食|时尚|旅游|城市|健康|教育|汽车|优惠商家|世界杯

|邮箱|注册

新浪河北

新浪河北> 廊坊>民生>正文

廊坊中院获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A-A+2013年12月4日11:20河北法制网评论

  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曹永学)记者今天从省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指定我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相关地域范围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范围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地域管辖应为廊坊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承德市、张家口市的相关案件(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除外)。石家庄市、保定市、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六市地域管辖范围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仍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除外)。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相关规定,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限于下列民商事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涉外、涉港澳台房地产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传统民事案件,不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范畴,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确定管辖。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简介|新浪河北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