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曹永学)记者今天从省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指定我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相关地域范围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范围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地域管辖应为廊坊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承德市、张家口市的相关案件(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除外)。石家庄市、保定市、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六市地域管辖范围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仍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除外)。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相关规定,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限于下列民商事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涉外、涉港澳台房地产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传统民事案件,不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范畴,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