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新苓 通讯员 周萍)6月16日,永清县法院快审快结一起加工合同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永清县某酒店一次性支付詹某加工费1.6万元。
2014年1月10日,詹某与该酒店签订一份北京烤鸭合作推销协议,詹某负责北京烤鸭的加工制作,该酒店负责推销,双方利润分成,每月10号以前结账。合同签订后,被告酒店未按照约定期限进行结算支付,欠詹某加工费16187元,詹某经多方催要无果,遂于2014年4月20日将该酒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詹某1991年出生,系福建人,一人独自在外打工,原居住被告酒店员工宿舍。发生此事后,詹某在外租住房屋讨薪,迫切希望早日回家。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权益,主审法官确定本案以调解为中心,于是立即与被告酒店联系协调,做思想工作。经法官多次劝说,某酒店餐饮负责人同意一次性支付詹某加工费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