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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店老板起纠纷被店里员工一拳打伤面部

A-A+2014年8月7日10:45廊坊都市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新苓)男子李辉(化名)到安次区兴安市场某糖果店进货,因价格问题与老板发生争吵,糖果店员工刘健(化名)见此情景,大拳一挥将李辉面部打伤。8月5日,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

  7月4日12时许,在安次区兴安市场内,李辉因进货问题与糖果店老板产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糖果店员工刘健一拳将李辉的脸打伤。经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室鉴定,李辉的伤情为轻伤。

  庭审中,李辉要求被告人刘健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5157.12元。其中包括医疗费9147.12元,伤情鉴定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27200元等。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李辉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刘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辉医疗费9147.12元、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5213元、护理费1813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810元,以上共计1817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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