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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使用原号牌条件放宽

A-A+2014年8月27日11:09廊坊都市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邢建平)昨日,记者从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使用原号牌条件已放宽,即日起,市民可按新规申请。

  根据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全省机动车号牌统一管理有关情况的通报》 (冀公交字〔2014〕306号),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后,使用原机动车号牌的范围做如下调整,具体调整为:将“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调整为“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或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将“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调整为“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两年(含)以上”。

  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张志旺告诉记者:“让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使用原号牌本身就是便民举措。生活中,一些机动车所有人换新车后,仍然希望使用原先的号牌,有人为了方便、好记,有人觉得原先的号牌数字好、念旧。”

  “这次申请条件的放宽实际上更加方便了市民,放宽范围主要体现在业务和时间上。原先申请原号牌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新购机动车,现在不管是新购车还是二手车上牌都可申请使用原号牌。原来对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年限定位3年,现在将时间缩短为两年。也就是说,申请条件放宽了,有更多的市民可以参与申请。”

  张志旺提醒有申请原号牌意向的市民,一定要在原机动车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申请,且原号牌不能存在未处理的违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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