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刘明洁)香河县男子赵某为圆“发财梦”四处行骗,从多人处骗取钱财数万元。日前,香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2012年4月至5月间,赵某为了让自己快速“发财致富”,编造了代理白酒在超市租用柜台缴纳保证金、购买汽车入股分红、办理高额度透支信用卡收取手续费等理由,先后对魏某、梁某、丁某、马某、闫某等5人行骗,总计骗得人民币85000元。事后,赵某携款潜逃。2013年8月13日,赵某被抓获归案。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五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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