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新苓 通讯员 刘明洁)同学与他人相约打架,自己去看热闹,却挨了一顿打。日前,香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旁观打架而引发的未成年人身体权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2013年4月,王某与某中学的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各自纠集一伙人在该中学内打架。后两伙人的斗殴行为被该中学的老师制止,王某一伙人愤愤不平地离开了校园。就在王某走出校园的瞬间,看到苏某和赵某一伙人在一起。王某遂误以为前去看“热闹”的苏某也要打他,于是记恨在心,决定找时间“教训”苏某一下。
2013年5月3日18时,在苏某放学回家的路上,王某纠集李某、刘某、杨某三人,将苏某拦住并对其实施殴打,造成苏某双眼钝伤、左侧眶内壁骨折,左眼外伤性虹膜炎等伤。经鉴定,苏某伤情为轻伤。后双方家长就此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苏某父亲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王某赔偿苏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07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还是未成年人,决定以调解为主。调解过程中,原告父亲态度较坚决,宣称苏某不仅在受伤期间耽误了考试,出院上学后还被同学嘲笑,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被告必须赔偿苏某的精神损失。而被告父母坚决不同意原告父亲的此项要求。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承办法官一面向双方释明法律及利害关系,一面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指出孩子正处于成长过程中,可塑性极强,父母对于孩子不能一味的溺爱和袒护,而应将关心和爱护的重点置于培养孩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以及提高应对处理纠纷能力等素养上。
最终,双方父母做出了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庭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300元;原告苏某自愿放弃对本次伤害事件的其他3名参与者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