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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自行变卖借款人房产引纠纷

A-A+2014年10月10日09:42廊坊都市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新苓 通讯员 周萍)男子为了借款抵押房产给好友,好友见男子还款无望,自行以明显低于房款的价格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二人民间借贷起纠纷,双方各执一词。日前,永清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

  2013年6月10日,永清县做建材生意的刘超(化名)向韩旭(化名)借款18万,期限为1年,刘超以其价值40万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应韩旭要求,双方同时签订了担保性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如借款到期,刘超未还款,韩旭可全权代其出售其房产,委托权限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领取售房款等。

  借款到期后,刘超无力还款,韩旭遂自行将其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过户到自己名下。刘超知道后多次找到韩旭,要求韩旭支付差价22万元,韩旭以委托合同没有限制出卖的最低价格为由予以拒绝。刘超不服,今年8月4日将韩旭诉至永清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

  永清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该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双方订立委托合同是以民间借贷为前提的,其目的是为了担保被告的债权实现,被告作为受托人,不可能在发生还款纠纷的时候维护原告(委托人)的利益,合同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借款金额和房产实际价值的差额的角度来看,韩旭将原告价值40万元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冲抵原告的债务,显然对原告不公平。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近年来,民间借贷日渐活跃,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设置担保性委托合同陷阱,套取担保房屋的案件时有发生。该案中,被告通过一系列看似合法的手段,签订连环合同,让每一步行动都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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