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传媒网讯(记者 张欢 通讯员 张众)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 12月1日起,我市将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市区月最低工资将达到1480元,比目前的1320元上涨160元。这是继2012年12月1日上调之后再次上调。
据悉,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各档次分别上调160元、160元、160元、170元,达到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我市市区、三河市和霸州市执行第一档标准,为1480元/月;大厂回族自治县和香河县执行第二档标准,为1420元/月;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执行第三档标准,为1310元/月;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调整为15元、14元、13元、12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