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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在河北省率先试行食品安全行政追责

A-A+2015年1月16日10:53河北新闻网 评论

  河北新闻网讯(董永水、刘旭杰)近日,廊坊市在河北省率先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各级政府及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对廊坊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相关管理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对各级政府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11种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的,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的,未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未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未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瞒报、漏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等。

  该办法还对廊坊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责的12种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未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隐患排查等工作,致使食品安全隐患突出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查处,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或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未按规定审核、监管发布食品广告;不按要求移送食品安全违法线索、案件,或者对违法线索不立即查处、推诿扯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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