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新苓 通讯员 李艳霞)本是几个好友相聚,酒后却言语不和,李某对海某大打出手,致其轻伤。日前,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
2014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安次区某KTV歌厅内,酒后因琐事与海某发生口角,李某用啤酒瓶将海某的前额、唇部打伤。经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海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亲属赔偿海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得到了海某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作出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