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新苓)夏某到银行取钱不慎遗落1万元现金,被随后办理业务的一女子拾走,可当夏某找到这名女子想协商还款时,哪料女子矢口否认拒绝归还。无奈之下,夏某将这名杨姓女子诉上法庭。7月7日,香河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事情还得从4月17日说起。当日10时许,夏某到香河县某信用社支取现金3万元,因走得匆忙,仅取走其中2万元,将剩下1万元遗落在银行柜台窗口。夏某觉察后立即回到事发银行查找,可一万元现金已没了踪影。
经调查监控录像显示,夏某遗落的一万元被随后在同一柜台窗口办理业务的杨某拾到,并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夏某找到杨某想要回那1万元,却被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明明是自己的钱,却无法要回来,夏某无奈将杨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拾到钱后,未及时归还失主,却据为己用,她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可是杨某还是不愿意将钱退还。经法官耐心细致调解,杨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返还了1万元。
法官讲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到他人财物应当主动返还。但有个别人觉得,捡来的钱不归还并不犯法。其实从法律角度讲,拾得他人遗失物,如果拒绝返还,会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