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自4月1日起,该厅政务服务不再接收燃气经营许可(除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外)申报。请申请人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办理。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据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负责的燃气经营许可事项(除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外)下放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