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水路运输实名制管理要求,对旅客或货物托运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通知提出,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持有效证件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和乘船服务,并且应当为符合规定的旅客提供免票或半价优惠客票。

  通知明确了河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等经营许可权限: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及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许可仍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由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市级审批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定许可权限,为符合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其经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通知要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国内水路运输备案工作。从事小型客船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市(县)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应与其管理船舶的经营区域(沿海运输或内河运输)、业务种类及船舶吨位、主机功率相适应。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现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按要求进行摸底排查,不符合要求的在7月底前完成人员替换,并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通知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者将其全部经营船舶委托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负责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签订正规的船舶代管协议(要求提供受委托的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委托代管协议以及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履职证明材料),并加强与船舶管理经营者的沟通联系,保障船舶管理公司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按要求登船检查,做好履职工作。

  来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