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石家庄7月8日电 (周立军)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河北省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惠及465万退休人员。

  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对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国务院决定继续调整退休人员待遇,这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是继2016年以来连续第5年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在当前受疫情影响、实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情况下,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党和政府给退休人员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据介绍,河北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严格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予以倾斜照顾。定额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挂钩调整是按照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3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同时,按照本人2019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适当倾斜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年龄在70周岁至74周岁、75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以上的,分别增加22元、32元、42元。二是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继续按照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四是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负伤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48元的补足到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