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

  高血压、糖尿病“两病”

  申报、报销政策

  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不含已经认定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人员)申报并认定“两病”后,门诊用药可报销。

  保障水平:

  1、以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保障对象门诊发生的降压药、降糖药费用,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人/年,糖尿病为375元/人/年。

  2、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

  3、保障对象一般就近选取1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两病”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首诊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

  4、“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只限在本统筹区内享受。

  5、“两病”保障对象只有在本人“两病”定点才享受相关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在本人选定“两病”定点之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降压、降糖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一概不予统筹支付。

  6、保障对象有断保、转参职工医保、死亡等情形的,终止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