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教育乱收费,又有新规出台。9月1日,财政部官网消息显示,近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等5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意见》明确,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意见》提出,学校(包括幼儿园)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

  针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意见》提出,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意见》还明确,将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