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文化和旅游部(以下简称“文旅部”)组织起草了《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近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2日,文旅部官网发布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公告,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此外,文旅部这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

  另据文旅部官网同时发布的《关于<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介绍,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科学性,为公共图书馆科学合理地处置馆藏文献信息提供法律遵循,实现有法可依;有利于提升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质量,避免因为处置不及时造成馆舍空间浪费,降低馆藏质量,影响读者对馆藏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有利于规范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流程和要求,避免因为处置不当对公共图书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起草说明》指出,随着近年来我国文化事业加快发展,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不断增加与馆藏空间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2009年到2019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总藏量增长了89.99%,与此同时全国公共图书馆书架单层总长度仅增长了32.75%。

  经调研了解,目前全国近89%的公共图书馆已开展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由于原有政策出台时间较早,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亟需从国家层面出台法规对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明确了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目的原则、责任划分、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和基本程序、处置收入管理以及管理监督等内容。主要包括:

  明确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的概念、基本原则和相关单位职责权限。《管理办法》对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概念作出规定,明确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的前提和主要内容,规定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要遵循合法合规、分级分类、科学规范、协同合作、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公共图书馆负责本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明确馆藏文献信息处置范围。《管理办法》列举了馆藏文献信息可以处置的几种情况,如:内容陈旧过时,复本量过多,破损严重、无法修补继续流通,流通率较低,以及因为馆藏发展政策调整而需要进行处置等,特别是针对数字资源、音像制品和缩微制品的特性,将其处置限定于介质处置。同时,对需要长期保存的、原则上不进行处置的、接受捐赠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相应规定。

  规范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管理办法》明确公共图书馆应根据其定位、功能、馆舍条件、读者需求等因素,采用无偿调拨、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处置,并分章对相关处置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管理办法》规定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制定细则、提出处置建议、报批、注销及移交、建立处置业务档案等步骤。在处置过程中,对单位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联合处置和处置收入管理作出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区域文献信息保障能力建设,公共图书馆可以在区域图书馆总分馆体系、文献信息资源联合保障体系等协作机构的框架内,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联合处置。《管理办法》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明确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明确监督责任和问责方式。《管理办法》提出,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应当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监察、审计主管部门检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情况接受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