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20年,国家先后实施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再降低10%和工商业电价降低5%政策,但是,不少商户并未因此获益,甚至一直在缴纳明显高于当地规定的电价。政策层面的电价是降了,但迟迟未能传导到终端用户,这中间的差价去哪儿了?很可能是转供电环节“卡壳”。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第七次大督查中发现的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打折扣搞变通的典型问题。督查组在多地发现,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未将降电价政策红利全面传导至终端用户。所谓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简单来说,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通常都是商业综合体及产业园区的租户,并不直接面对电网企业,商户安装的小电表不能直接和供电公司结算。一些商业体经营方或是物业公司,会在转供电环节向电力用户违规加收除电费之外其它费用,比如将服务费用等统一“打包”进电费中。

  换供电环节绝非小事,不仅体量庞大,且直接关乎经营成本。业内有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40万转供电主体,3800万转供户,每年用电量合计约两万亿度。

  据国务院通报,督查组发现,北京、河北、青海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收取电价明显高于从电网企业的购电均价。

  比如,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未落实国家降低电价政策,一直以1.3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其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比从电网企业购电均价0.8元/千瓦时,加价幅度达68.8%。河北省石家庄市易铺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平山县玉进土石方工程施工队、邢台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直分别按1.3元/千瓦时、1.13元/千瓦时、0.86元/千瓦时向其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均明显高于从电网企业的购电均价0.5444元/千瓦时。青海省西宁市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从电网企业购电均价为0.48元/千瓦时,其转供电价格为1.2元/千瓦时;西宁市建宁钢材市场物业对商户按照2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电费,远高于从电网公司购电均价。

  通报显示,黑龙江、湖南、广东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收费标准远超当地目录电价。齐齐哈尔市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自2018年以来一直按照0.7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既未降价也未退费;齐齐哈尔新玛特购物广场以0.716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又以0.783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设备管理费”,实际向商户收取的电费高达1.5元/千瓦时;哈尔滨致中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弘分公司自2019年3月起对135户商户按1.2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电费。上述企业的转供电收费标准远超黑龙江省目录电价。

  在陕西省,部分地方电价经多次转供大幅度提升,最终到达商户的可能已经是经过两次加价的“三手电”。

  通报显示,今年1月至9月国家电网公司向西安曲江国际会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供电均价为0.6395元/千瓦时,经过两次转供后,曲江创客大街终端用户支付电价为1.6元/千瓦时,加价幅度超过150%;国家电网公司向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供电价为0.6246元/千瓦时,经过两次转供后,西安白马世纪广场终端用户支付电价为1.5元/千瓦时,加价幅度超过140%。

  国务院大督查还发现,上海、江苏、河南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近3年来普遍未落实降低电价政策;浙江、新疆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在加价基础上又额外收取损耗费和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