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付款不发货   卖家退款无理由

  张某在网上认识了销售陶瓷餐具的王某,张某通过网络向王某支付5130元用于购买陶瓷餐具,王某承诺一周内发货,可过了一个月,王某却一直未发货,经张某催货,王某称她被上家骗了,上家不给她发货,所以就不能给张某发货。张某要求王某退款,但遭到王某拒绝,张某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5130元。法院于11月18日立案后,组织双方调解,但王某坚称自己被上家骗了,拒绝调解,承办法官赵爱国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退还货款513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网络交易达成购物意向,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需依照合同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主张被上家欺骗而无法发货不能成为其合理的抗辩理由。

  来源:网信武邑微信公众号

  稿件来源:武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