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复工管理的通告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我市工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市2月3日已开工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企业生产的企业(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以及经同意已开工的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工业企业,要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生产和职工安全。

  2。全市其他工业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未经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提前复工。复工的工业企业必须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周密的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方案,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和安全生产方案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备案,方可启动复工。

  3。复工的工业企业要加强返岗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要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按规定接受隔离医学观察。

  4。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5。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工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按规定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并加大工业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对疫情防控不到位、隔离区设置不规范的工业企业,一律不得复工。加强辖区内工业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加大对工业企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切实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工业企业,确保每家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县两级疫情防控主管部门,要建立复工工业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疫情防控核准工作。

  6。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复工工业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安全防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复工工业企业抓好安全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发改部门要监测电力运行态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业企业的煤、电、油、气等企业生产要素充足供应;工信部门要开展全方位帮扶,促进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卫生健康、人社、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掌握复工工业企业人员流动状况和健康信息。

  7。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工信、国资、金融、审批、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工业企业提前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搞好对接服务,力促工业企业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辖区工业企业复工有序安全。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