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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