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志远 通讯员 王秀梅、黄爱荣)近日,滦南县工商局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店家退还王女士在会员卡上充值的100元,并给予她200元的经济赔偿。
日前,王女士将一双价值500多元的女款休闲鞋送到县城某鞋店进行清洗,并办理了一张充值100元的会员卡。过了几天,王女士取鞋时却发现洗好的两只鞋色差很大,店家称色深的一只尚未处理完,等处理完后颜色就会一致。王女士非常生气,本来这双鞋只是在拍婚纱照时穿了一次,其中一只不但未清洗干净,还把蓝色洗成泛白色,几乎成了旧鞋,如果再洗另一只也会变成旧鞋,根本就不能穿用。于是,王女士要求店家赔偿购鞋款,多次协商遭拒后,王女士将店老板带到滦南县工商局进行理论。
该局工作人员仔细了解情况后,对店老板进行说服教育,并讲解《消法》及《河北省洗涤业服务质量争议解决办法》的相关知识,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河北省洗涤业服务质量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根据衣物面料的质地、特性,按照洗涤指示,采取正确的洗涤方式。无洗涤标志的衣物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按一般常规方法洗涤,而由此造成的后果,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普通洗涤时,因经营者的责任,衣物洗涤后未达到相关规定质量标准或约定效果的,应当免费重新洗涤一次,时限不得超过一周。重新洗涤后仍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应全额退还消费者相应的洗涤费。重洗后,造成洗涤物损坏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条款,经营者在洗涤过程中,几乎将新鞋洗成旧鞋,严重影响消费者穿用价值,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