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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食监所提醒食堂也应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A-A+2015年4月14日10:10唐山晚报评论

  本报讯 近日,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在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事)业单位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就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所执法人员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个别单位负责人对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存在误解,认为企(事)业单位食堂只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工作餐,不对外经营,并且就餐人数较少,认为没必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该所有关负责人介绍,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中央厨房。食堂的定义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因此,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餐饮服务活动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提醒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其他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尽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经营。否则该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贾春媚 曹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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