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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项标准

A-A+2015年6月26日10:15唐山劳动日报评论

  本报讯 (记者郑芃芃 通讯员肖玉宏)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上调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为: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我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987.33元标准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我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我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我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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