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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院发言人就实施立案登记制答记者问

A-A+2015年6月12日14:03唐山中院评论

  □记者黄岩 通讯员李娜 张雷

  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5月1日起,人民法院全面深入实施立案登记制工作机制,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记者:立案登记制已经实施一个多月了,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工作情况如何呢?

  发言人: 5月份全市法院共接收登记立案材料8221件,同比上升40 %;当场立案5759件,当场登记立案率92.5%,其中民事立案5534件,行政247件,国家赔偿4件,申请执行1823件,刑事自诉4件。

  记者:与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特点?

  发言人: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记者: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

  发言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诉讼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记者:登记立案程序是否有时间上的硬性要求,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发言人:公民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种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

  记者:全市法院为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平稳运行采取了哪些措施?

  发言人:针对此次立案登记制改革,全市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优化强化立案服务措施。继续深化网上立案、视频调解等便民措施,加强实体场所、网上、12368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

  将立案服务关口前置,引入律师志愿者,返聘行政庭退休老庭长开辟“专家坐诊”诉讼指导窗口,接待释明指导效果显著。

  加强微博等网络新媒体手段在立案工作中的应用。组织两级法院立案法官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了“指尖上的立案庭”立案工作微信群,随时在网上进行业务沟通,实时掌握全市法院立案最新动态,铺设立案工作快车道。

  记者:立案登记制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是什么?

  发言人:从目前情况看,有些问题应予关注——

  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认识上有偏差。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认识片面,认为立案登记就是简单的登记手续,无需任何立案审查即可立案。

  滥诉现象存在明显。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诉权,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导致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浪费。

  记者:对于出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法院如何规制?

  发言人:法院将研究制定防范滥诉行为制度举措,设计诚信诉讼承诺书,要求当事人立案阶段签署诉讼诚信承诺书,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对其进行警示和督促,以保证诚信诉讼。建立滥诉人员清单,对于起诉缺乏诉的利益,诉讼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起诉人,滥用诉权引起程序空转,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的,并被多次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列入滥诉人员清单,依法惩戒处理。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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