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本资讯杂志上看到有些饭店打广告促销,竟然注有‘不开发票’的字样。”日前,市民李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我市一些饭店在广告中公开写明不给开发票。
李先生告诉记者,前不久他在阅读某资讯类杂志时,发现上面刊登的一些饭店促销广告,竟将“不开发票”公然写在广告中。“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商家的义务,岂能因为促销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这分明是一种逃税行为。”
9日下午,记者在李先生提供的这本资讯类杂志上看到,不少饭店在上面刊登了促销让利广告,其中一些饭店除了写有促销内容外,还将“不打包、不外卖、不开发票”等一并写入广告中,刊登这样广告的商家中不乏知名餐饮企业。
对此,唐山市地税局发票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很显然,饭店在杂志上促销时表示“不开发票”这种行为是不应该的,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是商家基本的义务,如果消费者外出就餐时遇到商家不开发票的情况,可向相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