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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车撞死摩托车驾驶人 司机伪造事故现场

A-A+2013年9月23日11:36唐山晚报评论

  (旭东季男魏伟)油罐车右转弯,摩托车突然出现。两车相撞后,油罐车驾驶人竟在光天化日之下伪造事故现场……不想其行为被监控摄像头拍得一清二楚。近日,记者从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了解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本事故责任相对较轻的油罐车驾驶人因伪造现场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因此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情景再现

  近日,在交警二大队,民警向记者展示了事故发生前后的监控画面。

  时间:8月3日12时06分;

  地点:环城北路北外环机动车检测线环保检测线门前。

  一辆油罐车从环城北路北外环机动车检测线环保检测线大门由北向南驶出,右转驶上北外环之时,一辆由西向东在环城北路逆向行驶的摩托车突然从路口驶出,与油罐车相撞。油罐车停车后,车上人员下车查看情况,并有拖拽摩托车及驾驶人的举动。随后,油罐车驾驶人倒车,将车调整到由东向西在北外环直行的位置,之后再次查看现场。

  据二大队交警介绍,事故发生后是油罐车驾驶人报的警。接到报警后,事故民警迅速赶到了现场,经勘查,现场有一辆油罐车和一辆摩托车,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调查取证

  据办案交警介绍,经检验鉴定,摩托车驾驶人饮酒后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逆向行驶。而油罐车驾驶人驾驶载物不符合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

  民警后经调取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发现了油罐车驾驶人伪造事故现场的情况。 “本来,摩托车驾驶人的责任很大,而油罐车司机却自作聪明,伪造事故现场。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民警说。交警部门据此确定,油罐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无责任。目前,油罐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该怎样正确处置呢?交警表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以案说法

  针对此案,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分析,油罐车驾驶人如果未采取伪造现场的行为,很有可能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才斌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油罐车驾驶人只有在交通事故中同时具备致一人以上死亡,并至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法定情形时,才会承担刑事责任。该案中,油罐车驾驶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正常报警,并未伪造现场,则其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大小需进一步确定,也就是说其虽然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的后果,但如所负责任较轻,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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