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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唐山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

A-A+2015年2月5日10:54唐山市公安局评论

  为减少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污染,防止空气质量急剧下降,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清新祥和的春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要求,市政府决定,2015年春节期间在市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高新区)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2015年2月18日(除夕)早6时至次日凌晨1时,2月19日(正月初一)、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晚10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和仓库、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燃放。严禁在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燃放。

  三、限定销售、燃放品种。严禁销售、燃放未经批准生产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限定销售单位、时间。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并悬挂规范统一标识。允许销售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腊月二十三)至2015年3月5日(正月十五)。

  五、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本《通告》,对违规经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12350(市安监局)。

  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要参照本《通告》制定本区域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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