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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证明可通过部门直接核对 无需个人奔波

A-A+2015年9月23日08:28张家口晚报评论

  本报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9月21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我市及各区县民政部门将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信息可以通过部门间直接核对,群众办事无需再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要求,经与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婚姻登记信息的主要使用部门充分协商,民政部近日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省民政厅要求,9月21日,我市民政部门开始执行落实《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涉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通知》还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如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可以通过开放信息核对端口、公函往来等多种方式,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不再需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臧波 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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